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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科生海(境)外交流学分互认办法


发布时间:[2018-04-13]   点击数:

为做好本科生海(境)外交流学分互认工作,根据《校发[2016]35号 北京科技大学本科生海(境)外交流管理规定》,结合学院情况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校各项海(境)外交流项目或经学校批准的个人自主申请项目的学院本科生。

一、学分互认原则

1、一学期(含)以上的交流项目,最低学分要求为校内同一时期教学计划所有必修环节的学分。

2、参加短期交流项目与小学期、暑假期间的教学环节相冲突的,可根据所参加项目的时间及内容进行学分互认。

3、本院修读双学位、第二专业、辅修专业的学生,需到学院进行本专业的学分互认,辅修专业的学分应到相应辅修专业所在学院进行认定。修读我院双、二、辅专业的学生,按照本院双、二、辅教学计划进行学分认定。

二、学分互认流程

学生收到项目录取通知后,需了解前往交流学校的教学计划,与本人专业培养计划进行对照,根据最低学分要求,填写《交流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由学院进行审核认定并留存,作为返校后学分互认的依据。

学生完成交流后及时返回学院报到,办理复学手续。在每学期前4周内,持有国际处盖章的交流成绩单到学院,与留存的《交流学生学分互认申请表》进行对照,完成学分互认。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能发(2017)21号: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本科生海(境)外交流学分互认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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