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与损坏的赔偿规定
发布时间:[2018-04-04] 点击数:
一、设备管理制度
1、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爱护国家财产,爱惜仪器设备,保持设备的清洁,完好。
2、实验室设备一般不外借,如特殊需要时,在保证实验室教学、科研使用的前提下可办理借用。在学院范围内借用,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并按期送还,丢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外单位需经主管实验室的院长批准后,办理借用手续,按期送还,丢失或损坏按有关规定赔偿。
3、对十万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设专人保管使用,并建立运行日志、操作规程、管理制度和技术维修档案。使用人员要做到:先培训后再上岗。
4、进行实验工作的有关人员,均需爱护实验设备,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私自拆卸,并严格按操作规程实验,凡违章操作损坏仪器需按学校有关规定赔偿。
5、 除规定的教学实验内容外,其它实验均需提前预约。
二、设备赔偿制度
1、因不遵守规章制度或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不论教工或学生均应承担及时修复或赔偿责任。
2、修复和赔偿标准应根据具体情况计算。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的责任人应按照设备科核准的比例进行赔偿。
3、修复赔偿费应及时缴付,数额较大确有困难者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在一年时间内分期还清。学生、外调、退休、出国人员在离校前还清。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实验中心(筹)负责解释。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能发(2016)14号:能环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丢失与损坏的赔偿规定.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