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03-24]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的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使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北京科技大学教学委员会章程(修订)》(校发[2015]58号)以及《关于成立学院教学委员会的指导性意见》(校教发[2015]29号),结合学校、学院教学工作需要和实际,成立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是由教授和专家代表组成的专门机构,对学院教学工作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审议、审批、咨询和指导。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由7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管本科教学的副院长任主任委员,委员中无行政职务的教师比例必须不少于50%。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批准。
第四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委员在任期内因个人或工作原因需要更换时,由主任委员批准。
第五条 担任学院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副高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较高的教学水平;
(二)坚持原则,治学严谨,客观公正;
(三)关心、支持学院教学事务,有参与教学决策的热情和议事、组织、决策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教学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六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咨询。接受学校教学委员会工作指导,对学院的本科教学工作提出咨询意见;开展调研考察,对学院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审议学院各专业的本科培养方案及相关教学规章制度。
(三)规划。规划学院的本科教学改革、教材建设、课程建设、本科实验教学条件建设、实习实践基地建设、教学人才建设等。
(四)决策审批。审批学院本科专业教学的课程负责人、教学督导成员;审批学院本科专业课程教学大纲、实习计划等;审批院级SRTP项目的立项。
(五)指导推荐。指导申报并推荐各类教学项目校内教育教学成果奖、教学名师、青年教学骨干人才项目等;推荐校级及以上课程建设项目、教材建设项目、重点教学改革项目、SRTP和学科竞赛项目等。
(六)其他相关教学事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七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学期召开至少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全体会议必须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根据工作需要,由主任提出,可以召开临时教学委员会会议。
第八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重大教学事务决策遵从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需以投票方式做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九条 学院教学委员会就相关事务做出决定后,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含)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委员会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院教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2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附:
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委员 冯妍卉
副主任委员 林 海
委 员 林 海 夏德宏 冯妍卉 王 恒 宋 波 尹少武 陈月芳
能发(2017)5号文--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学委员会章程.pdf